第一章 行业概况
1.1 再保险的定义
简单来说,再保险(Reinsurance)是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险公司通过订立商业合同让渡一部分保费,将其所承保保单的一部分特定风险转嫁给一个或多个再保险人。通过再保险安排,保险人可以控制自身因承保的风险暴露所造成的损失、增加承保能力、提高险资的分配效率,或为进入或退出某个市场提供便利。
通常来说,再保险的核心业务是低概率、大损失的尾部风险,例如飓风再保险、地震再保险、洪水再保险等。值得注意的是,再保险人和保险人的保单持有人之间并无直接关系。再保险人自身也可以购买再保险来转嫁风险,这被称为转再保险(Retrocession)。再保险可以大体上分为合约再保险(Treaty Reinsurance)和临时再保险(Facultative Reinsurance)两种。
1.2 再保险的方式
合约再保险
在此种安排下,保险人通过转让一定(比例)的保费,来取得再保险人对合约中明确的风险的保障。基于双方的共同利益,再保险人并不逐单分析保单的风险,而是依据合同自动承保保险人所转嫁的风险。这为双方节约了时间和成本,因而是再保险业务中最常见的方式。合约再保险又可进一步细分为比例再保险(Prorata Reinsurance)和超额损失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
(a)比例再保险
在比例再保险的安排下,再保险人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保费分担风险。这种安排最大的优点在于简单易行,但对于保险人来说成本较高。例如,如果双方协定的比例为20%,那么再保险人在收到保险人分出的20%的保费的同时也将支付保险人赔付金额的20%。在2001年加入WTO之前,《保险法》采用的就是比例再保险的方式。国内所有财险公司的保费的20%都直接分给中保再保险(后于2003年更名为中国再保险)。
(b) 超额损失再保险
在超额损失再保险的安排下,再保险人保障的是超过保险人自留损失(retention)阈值之上的部分。再保险人也可能要求保险人也承担超额损失的一部分。例如,保险人的自留损失为200万人民币,分保10%给再保险人。如果实际损失为300万,那么保险人将负责赔付200万给保单持有人,余下100万由再保险人赔付。
临时再保险
在临时再保险的框架下,再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保险人提交让渡的特定风险。保费和风险在两者之间的转移不再是自动的。与合约再保险一样,临时再保险也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险人通常是为小概率的大额风险损失购买临时再保险。
1.3 再保险业务简史
再保险已有数百年的历史。最早的再保险记录可以追溯到14世纪意大利的海上保险。初始的再保险一般都采用临时再保险的方式,由一个保险人首先承担全部风险,然后将超过自己承保能力的风险通过再保险安排分给其他保险人。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并没有固定的业务安排,只是在特定保单的需求下才临时确定分出和分入的条件和费用。
再保险在17世纪中叶至18世纪的英国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英国作为世界贸易中心,金融、航运和保险业都迅速发展,同时也推动了再保险的发展。但由于当时对于再保险的定义不明确,投机商人将重复保险和再保险混同起来,利用原保险费率和再保险费率之间的差异进行投机。这使得英国议会于1764年颁布法令,禁止了海上再保险业务的发展。直至1846年,这一禁令才被解除。
现代的全球再保险业务在工业革命之后的18、19世纪得到了迅猛发展。由于临时再保险合同需要逐笔协商确定条件和费率,造成原保险人在再保险合同谈妥之前处于无保障状态。这一缺陷使得合约再保险应运而生。这种节约交易双方时间和费用的方式极大地促进了再保险业务的发展。
再保险业务最初只在经营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之间进行。随着再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和保险人之间竞争的加剧,保险人开始出于商业机密的考虑不愿意分保,阻碍了再保险业务的发展。这使得对于专业再保险公司的需求日益增加。1842年,第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科隆再保险公司(Cologne Re)在德国成立。随后瑞士再保险公司(Swiss Re)和慕尼黑再保险公司(Munich Re)分别于1863年和1880年成立,这也是现在规模最大的两家再保险公司。20世纪,百慕大受益于其临近美国本土的优越地理位臵以及税收天堂的优势,迅速成为了除欧洲和美国之外的国际再保险中心。
第二章 商业模式与技术发展
2.1 产业链分析
我国保险行业供给侧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上下游产业和服务类企业;保险下游主要是个人消费者和企业消费者。其中再保险公司处于产业链中上游。
图:我国保险行业产业链
资料来源:千际投行,资产信息网,观研天下
上游
目前,我国保险产业链上游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上下游产业和服务类公司,保险公司负责产品设计、保费收取以及投保事件发生时支付赔款,保险中介机构和上下游产业主要提供场景及产品。近年来,我国保险经纪商数量呈上升趋势,行业竞争逐渐激烈。根据数据显示,我国保险经纪商数量由2015年的2503家增长至2018年的2647家,预计2021年将超2700家。现阶段,我国保险行业产业链上游代表企业包括中国人保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中国再保险、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游
近几年,随着保险监管环境趋严,行业告别通过快速扩张的时代,保费收入增速逐渐,2019-2020年受行业转型的推动,保费收入增长逐步回暖。根据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保险行业原保费收入达到45257亿元,同比增长6.1%;其中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为3.33万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74%,财产保险保费收入达到1.19万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26%。
图:2012-2020年我国保险行业原保费收入及增长情况
资料来源:千际投行,资产信息网,观研天下
保险行业中游细分产业包括财产保险、人身险、再保险等。现阶段我国保险行业产业链中游财产保险代表企业包括安邦财产保险、中银保险、众城保险、鑫安车险、国元农业保险、安华农业保险;人身险代表企业包括友邦人寿、中国人寿、和谐健康保险、人保健康、平安养老保险、新华养老保险;再保险代表企业包括中国人寿再保险、人保再保险、太平再保险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
下游
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增长,这为中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用户保证。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189元,比上年名义增长4.7%。
图:2015-2020年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统计情况
资料来源:千际投行,资产信息网,观研天下
与此同时,2012-2019年,我国人身和财险保险密度保持增长趋势。根据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人身保险密度首次突破2000元/人,达到2213.85元/人,同比增长13.28%,财险密度为832.04元/人,同比增长10.36%。
2.2 商业模式分析
再保险是由于交易双方对风险未来预期不一致而产生的。直保公司觉得接一单1亿元保额的业务风险很大,因为它的波动肯定很大。但是再保险公司接的是不同直保公司分出来的这些1亿元保额的保单,把这样的风险攒在一起后,风险性质就发生很大的变化了,发生率也会发生很大变化。
直保公司会为这种高波动风险付比较高的再保险费,再保险公司因为收集同类风险多了,波动性降低了,实际风险成本反而低了,这种风险性质差异带来的溢价就是其中一种利润来源。
保险公司在对保险产品定价时会对事故发生率、投资回报(在财产险中不重要)和费用这三个主要方面进行定价假设进而得到保费。当承保实际经验不同于这些定价过程中制定的假设时,就会出现死差、利差和费差这三个利润源。同理,再保险公司的承保经验也会产生三差,这就是再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并且再保险公司是极端高效的团队,这使再保险公司在费用成本上尤其有优势。
中国再保险,成立于1996年,前身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保险部,于2016年在港交所上市。第一大股东为汇金,持股比例达71.56%。
中国再保险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以下三块:
(1)人身再保险:由中再寿险经营的人身再保险业务,占总收入比重为42.47%;
(2)财产险直保:由中国大地保险经营的财产保险业务,占总收入比重为33.79%;
(3)财产再保险:包括境内、境外财产再保险业务、核共体业务(核电站等核设施保险)以及财产再保险存续业务,占总收入比重为22.75%。
2.3 技术发展
技术转型将会带来保险价值链的重构。我们把再保险价值链切分为三个部分来分析:
(1)运营和管理方面
保险是管理依赖型的行业,高效的合同订立和理赔管理是保险和再保险行业的核心。保险科技通过运营和管理领域的数字化,将能减低管理成本,推动保险产品、保险投资等产品创新。总之,保险和再保险公司要想保持成本优势和占领市场,都需要运营和管理能力方面的科技创新。
(2)客户互动、分销和承保方面
保险和再保险公司通过售后客户交互和数据获取实现客户关系管理的数字化改造,已成为个人保险领域的潮流,目前正在向中小企业和生活场景领域扩展,并且初步在许多复杂的风险管理领域开始探索。在零售领域,在线化、智能化发展可以大幅提高目前分销和承保的效率,甚至可能随着客户参与度和满意度的提高而完全替代现有的渠道。总的来说,保险科技的创新能够帮助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大大降低客户购买成本,并提高承保效率。
(3)风险分析和理赔管理方面
保险和再保险服务的核心是对风险进行准确的识别、量化、选择和分散,以及风险事件发生后的快速损失补偿。如今,保险和再保险公司依托计算机建模与数据分析以及核保核赔专家的丰富行业经验,有力地改进了风险分析和索赔管理。尤其是在高风险、复杂风险、复杂风险解决方案等领域,保险科技推动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析和理赔管理能力的提升更是不可或缺。
专利统计
截至2022年4月22日,中国再保险行业存续企业共有15项专利,其中中国再保险集团拥有10项,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拥有4项,人保再保险公司拥有1项。
瑞士再保险技术转型
(1)风险分析工具
LRDTM(Liability Risk Drivers TM)是瑞士再保险推出的责任风险成本计算和承保模型,通过分析在不同损失场景下风险因素对单一风险和条款的影响,帮助客户保险公司在损失信息有限的环境下更好地做出决策并进行承保。为了加强风险的可视化程度,瑞再建立了基于网页的应用程序,进一步帮助客户识别不同因素(如行业、地点、商业流程和不同的损失场景等)带来的风险影响。
(2)客户信息分析工具
会议纪要分析(Discussion Note Analytics)将高级文字分析技术应用于与客户的讨论记录中,同时引入内部和外部数据,提升对客户和市场的洞察力,掌握客户需求并将其与特定战略举措相结合,以发现战略机遇、引导客户对话和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慢性病地图(Chronic Disease Map)能够弥补传统疾病调查方法的不足,通过运用聚类分析、情绪分析等高级分析方法,结合划分年龄、性别和分析收入等手段,分析超过600万条推特来研究美国不同地区的疾病分布情况。该分析结果可在地图上进行查看,展示了区域内的疾病趋势和个人对于疾病的观点。
法庭案例分析(Court Case Analytics)通过文字挖掘、自然语言处理等方法对责任险理赔案件的深层次内容(如行业和企业的风险暴露情况、事件特征和趋势等)进行分析。
(3)核保工具
人寿与健康保险核保文件分析(Life&Health Underwriting Document Analytics)运用最新文字分析技术识别核保文件中最重要的信息,并将这一类信息显示给核保人员,提高核保效率。此外,文档信息还可以直接导入核保处理系统中,节省数据录入时间。
财产风险筛查(Property Risk Screening)通过文字挖掘技术从非结构化数据内容中挖掘第三方风险属性,将相关信息导入到风险识别工具中以进一步处理。短期内,风险工程师可以阅读更多的报告,来实现更精准的成本计算,进行定价决策。
合同智能化(Contract Intelligence)基于IBM Watson技术的智能搜索技术,实现合同相关信息的搜索并帮助合同专家识别和审阅相关信息。
2.4 政策监管
行政监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英文名称: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或银保监会)成立于2018年,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正部级。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二)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开展系统性研究。参与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参与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以及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其他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
(三)依据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规则。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类型机构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制度。
(四)依法依规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规范。
(五)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等实施监管。
(六)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数据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履行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职责。
(八)建立银行业和保险业风险监控、评价和预警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银行业和保险业运行状况。
(九)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保险业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十)依法依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十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
(十二)参加银行业和保险业国际组织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开展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围绕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微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要求,逐步减少并依法规范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金融服务,向派出机构适当转移监管和服务职能,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业务和服务下沉,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行业自律协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2月23日,是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保险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截至2021年12月31日,保险业协会共有会员350家,其中:保险集团(控股)公司13家,财产保险公司85家,人身保险公司92家,再保险公司14家,资产管理公司15家,保险中介机构73家,地方保险协会(含中介协会)44家,保险相关机构14家。
保险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保险业协会实行专职会长负责制,由专职会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等工作人员。保险业协会通过每年度召开理事会的形式共同商讨协会的工作,下设车险专业委员会、非车财产保险专业委员会、人身保险专业委员会、养老保险专业委员会、健康保险专业委员会、保险中介专业委员会、银行保险专业委员会、保险营销专业委员会、资金运用专业委员会、保险科技专业委员会、统计研究专业委员会、清廉文化建设与法律合规专业委员会、反保险欺诈专业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公司治理与内审专业委员会、财会专业委员会、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外资保险机构专业委员会、地方协会专业委员会、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声誉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互联网保险专业委员会(筹)24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保险业协会相关部门承担。
目前,保险业协会内设18个部门: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人事部(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文化与传播工作部)、统计研究部、保险科技工作部、资金运用服务工作部、会员服务及地方工作部、财产险工作一部、财产险工作二部、人身险工作一部、人身险工作二部、中介工作部、法律合规工作部、公司治理与财会工作部、教育培训部、标准化建设工作部、对外联络工作部。
法律法规
2021年7月29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共六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业务经营、再保险经纪业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在八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分别为加强再保险顶层战略管理,加强再保险业务安全性的监管,加强再保险合同管理的监管,加强直保公司开展分入业务的管理,加强再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支持直保市场发展,消除与现有监管政策相冲突的内容,精简信息报送任务。
在业务经营章节,《规定》规定了再保险战略管理、自留责任要求、巨灾风险安排、交易对手选择、信息告知、合同签署时效、资金结付、临时分保要求、再保险关联交易、档案管理、集中度管理、境外分出监测、流动性管理、直保公司开展分入业务要求等内容。
根据《规定》,保险人应当制定再保险战略,明确再保险在公司风险和资本管理战略中的作用。再保险战略应包括再保险安排的目的、自留政策、分保政策、风险管控机制等内容。再保险战略的制定、实施、评估和调整由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应对再保险战略的制定和调整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规定》指出,保险人应建立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对分出业务集中于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和与其关联的再保险接受人的情况进行监测和管控,防范信用风险。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直接保险公司以比例再保险方式分出财产险直接保险业务时,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的总比例,不得超过再保险分出人承保直接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80%。
《规定》还要求,保险人在与关联企业进行再保险交易时,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确定再保险价格与条件,不得利用再保险转移利润,逃避税收。保险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披露再保险关联交易信息。
对于再保险经纪业务,《规定》提到,保险经纪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引进或者设计再保险合同。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送达账单、结算再保险款项以及履行其他义务,不得挪用或者截留再保险费、摊回赔款、摊回手续费以及摊回费用。
在附则中,《规定》指出,鼓励保险公司利用金融基础设施提供的数字化服务,推动再保险业务向线上化、智能化转型发展,提高经营水平和服务质效。
图:2005-2018年我国再保险行业相关政策分析
资料来源:千际投行,资产信息网
第三章 行业发展、市场竞争与全球龙头企业
3.1 行业财务分析和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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