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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制定新规做好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与公司法衔接

来源:国家金融人才政务云 时间:2024-12-26 作者:国家金融人才政务云 浏览量:

今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已经正式实施。公司法在监事会设置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为做好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与公司法的衔接,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并自12月25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另外,金融监管总局于近日印发《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金融机构完善治理架构、开展章程修改等工作提供具体遵循。

《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决定》和《通知》都涉及设置监事会相关规定。其中,《决定》修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设置监事会的规定,明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不再设置监事会。《通知》也明确,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下同)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上述修改与公司法保持一致,金融机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继续保留监事会履行职责或者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总体看,上述修改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决定》还对关联交易审议要求作出修订。现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将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和重大关联交易两类,仅要求重大关联交易报董事会批准。公司法进一步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要求与之相关的所有关联交易均要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根据公司法最新要求,对《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作相应修订,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关联方,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批准。同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对于由金融机构提供的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交易金额较小的,可简化审议程序,由董事会统一作出决议。在落实公司法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相关要求在实践中的操作性。

关于简化审议的关联交易金额标准,参照现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决定》明确为“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下或与法人单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且交易后累计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满足上述标准的,可以由董事会对此类交易的管理统一作出决议,免予逐笔审议。

另外,《通知》明确了职工董事设置要求。《通知》要求,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金融机构,除依法设置监事会并有职工监事的以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通知》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以避免利益冲突。考虑到设置职工董事需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并履行企业民主管理有关程序,金融监管总局将结合实际情况,指导各类机构稳妥有序做好章程修改、人员选任等相关工作。

前述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通知》执行过程中,金融机构取消监事会后,原外部监事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的,可按照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转任独立董事。但原任职外部监事和转任独立董事的累计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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